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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本问题解答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特殊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当中波及到政策变化需要连接解释的内容或者纳税人讯问比拟多且存在必定代表性的难点、热门问题所做的解答,纳税人对本问题解答的具体内容或其他涉税事宜如存在疑问,请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具体征询. 一、应税收入 (一)问: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余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敷衍房钱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假如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二)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解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固然资金起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置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畸形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问: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解答:企业招拍土地后,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不得冲减土地成本,而应当并入当期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问: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能否分期确认收入? 解答: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收入,在当期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费应当按如实际供热期,平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收入总额. (五)问:不征税收入以及免税收入如何划分? 解答:不征税收入从本源和性质上不属于营利运动带来的收入,不负有纳税任务,重要是财政拨款、纳入估算管理的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对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不征税并不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活动带来的收入,负有纳税责任,但税法予以罢黜,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一种税收优惠. (六)问: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先征后返的各项税款,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解答:财政性资金包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其中对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纳税收入用于支出所构成的用度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盘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未规定专项用处的局部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用于支出所造成的费用或者财产,可以依法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问:关于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解答: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肯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长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八)问:企业获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无新的划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第19号请求,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务等)转让收入、债权重组收入、接收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泉形式、还长短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自宣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2008年1月1日大公告实施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举报布后,五湖四海全讯网,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九)问: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解答: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实现股权变革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调配的金额. (十)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进程中,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1亿元,购建同类固定资产等符合条件的搬迁支出7000万元,请问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政策性搬迁弥补收入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进支出、技术改革支出和职工安顿支出后的余额3000万元,企业从计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期满后,应当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搬迁拆除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000万元,如果已经计入损失年度成本费用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另外,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期满后,仍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打算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 (一)问: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发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称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按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投资者资本金到位,企业因对外投资资金不足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且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容许税前扣除. (二)问:租入店铺的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解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做为长等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后尚未税前扣除的装修费,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问: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解答: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管是新旧装备,均应当依据《中华国民共跟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中举六十条处置,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应用残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本应为买入价加上相干税费.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可以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买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水平、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量新旧程度,而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断定. (四)问:纳税人在12月底前购进的存货、固定资产,如果当年进行估价入帐但当年没有取得税务发票,当年年底前估价人账的金额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剂增添吗? 解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成本、费用要有正当凭证.对企业购进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帐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斟酌到部分企业的特殊情况,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已估价入帐的存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应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落后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征税人产生的上述涉税事项,应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附送材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讲演》)中作出专项阐明. (五)问: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擅长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年度纳税申报时其会计折旧小于按税收规定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因其会计处理方面并未实际提取,因此不能做纳税调减处理. (六)问: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条件条件? 解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根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年初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常设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畴包括以下情况: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力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网上备案轨制,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分网上备案体系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导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级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配合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建造施工企业依法与农夫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办人)与农夫工自己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能力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7.外籍职员能够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动协定》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七)问:在日常经营中,因产品质量原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请问该项赔款是否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解答:因产品德量起因向客户支付的赔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属于资产损失审批项目. (八)问:如何控制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解答: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本钱支出,可暂按不超过该企业基础帐户开户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九)问: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符且12个月是跨年度的,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解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可以按照合同金额暂估并计提折旧,企业应当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如果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且跨年度的,应在发票取切当年按实际成本调整本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对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承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当在12个月期满的当年度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十)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接待费计算问题 解答: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团体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十一)问:企业初始经营投入的评估入账的屋宇和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根据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解答: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确实定应遵守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构造调整等改选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别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十二)问:某公司2009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品质保障金,发票在2010年5月底前收到,问:该预提费用是否答应在2009年度税前列支? 解答:预提质量保证金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在预提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可以在有关支出实际发生时扣除. (十三)问:某药品生产企业08年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会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红十字会开具的含税收据金额为30万元,上述业务中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应包括药品的成本价和按公道价值计算的增值税额,因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该笔增值税免税,免征的增值税企业并未实际累赘,请问该笔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解答:因为免征增值税后不再计提销项税额,按照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后计入相关产品成本."营业外支出-捐献支出"中包括这批捐赠药品的成本及其进项税额转出部分,因而企业不应依照30万计入馈赠支出. (十四)问:在税务检讨中发明某企业取得多少份发票存在疑难,企业已列入本钱,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考察,现收到回函证明该业务、付款均实在,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形下,是否必需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干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应按照青国税发[200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统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把柄. (十五)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差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召还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 解答: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别关联,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常常调配,按照本质重于情势的准则,子公司如可能供给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议及员工名册等充足恰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不订破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公道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十六)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 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十七)问:纳税人采用折扣方法销售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或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许可抵减销售额? 解答: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认为应税收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离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辨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或虽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仅将折扣额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十八)问:某公司经营红酒,为做好红酒的倾销工作,让客户在经营场合评尝红酒;该公司将客户评尝的红酒作为销售费用-----广告费,绝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按照库存成本与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销售费用.请问该公司评酒所耗红酒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处理要视不同用途而定,对用于市场推广和宣扬的部分,应当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对用于交际应酬的,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 (十九)问:企业用国家专项资金建造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而且企业减除不征税收入后应税所得额为亏损.请问:这类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不出具专项涉税鉴证报告? 解答:对2008年后取得的国家专项资金,属于新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因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项资产发生的丧失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赞成,不需要涉税鉴证呈文. 但须要留神的是,资产报废后因处理该项资产而取得的残值收入,应该从新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二十)问: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现纳税人逾期申请,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审核审批? 解答:对在年度终了45日后,纳税人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持续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由于审批期限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无奈作出审批决定的,纳税人不得自行计算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税人应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多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审批确认年度及当前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缴. 在具备损失条件确当期企业未按规定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该项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受理申请的截止日为三年期满年度终了后第45日,最迟不得晚于5月31日前. 三、税收优惠 (一)问:研发费没有履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帐簿但核算凌乱的,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解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与其相关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要求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问: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在审核清算方面有何规定? 解答:经向主管国税机关存案或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理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个月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事后审核.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在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启动审核清算税款程序,审核算帐工作最迟应于8月底前完成. (三)问:2008年前经批准的环境掩护、节能节水项目能否享受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解答:合乎前提的的环境维护、节能节水名目是指2008年新税法执行后新批准的项目.今后国度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履行. (四)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审批、备案项目标受理以及审核时限方面有无新的规定? 解答: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审批、备案资料的时光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结束,对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备案事项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次年8月底前审核完毕. (五)问: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解答:国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填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六)问: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问: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期限从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0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条件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巧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历但不契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度研讨开发费用支出没有到达规定尺度,当年度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八)问: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评估溢价转让收入,与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收入之比为1:1,请问该企业是否在当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解答: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更的,应按《迷信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措施〉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符合规定标准,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九)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详细操作? 解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并缩短其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 文件第四条规定,当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对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具体管理程序对比"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备案"项目办理. (十)问:某软件企业为用户设计特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设计软件的收入做为相符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减免税(并附有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实).请问:为特定单位设计软件并销售给该单位使用,是一种软件销售行动还是吻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 解答:一、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机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二、税收上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应当提供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商业发票等资料. 三、对属于技术秘密的应当出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如国家常识产权部门等)的相关证明. 四、如果以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要求原机构重新认定,如果认为认定依然有误,六合彩开奖记录,可不予办理 (十一)问:某出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度享受过渡性所得税优惠,太阳城现金娱乐网,减半征收.该公司同时又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其所得税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仍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减半? 解答: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的实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如果企业当年的适用税率是25%,则应按照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十二)问:我公司从事畜牧业养殖,在《公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其他畜牧业",但税法没有详细列举该项目,是否可以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解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农、林、牧、渔业的划分是全面并且具体细化的,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都有免税或减半征收的待遇,... (责任编辑:admin) |
